Thursday, March 01, 2007

国家知识产权局并不荒唐荒川 

 PPT的《荒谬的中医专利和荒唐的国家知识产权局》一文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指责是不恰当的,反映了一般公众对专利的普遍错误认识,本小文意在纠正这一错误认识,还专利以本来面目。笔者并非专利方面的专业人员,只是有些常识,写此文时也未及查阅资料,如有用语不当之处,恭请行家指正。由于此文只涉及专利,文中为了节省字数,仍使用旧名“专利局”代替现名“知识产权局”。  PTT文反映了由于商家误导所造成的公众普遍误解,认为取得专利的东西一定是个好东西。事实上一个专利被批准,与此专利所述的药品是否有效并无太大关系。药品是否有效归药监局审查,不归专利局审查。为了说明这一点,需要从专利制度的宗旨谈起。  设立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技术发展(而不是保障消费者权益),其精神是掌握公权与私权的平衡。具体手段是保障发明者在一定期间内独享发明带来的利益,代价是必须公开这一发明。所谓“公开”也有明确要求,即内行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专利说明书可以实施这一专利。由此可知,如果有人说“这是我们的专利,要保密”,肯定是胡说八道。专利在申请之前需要保密,以免被他人抢先申请。但是一旦申请并公布,就成了公开信息,无密可保。  公权与私权的平衡体现在专利保护期(一般是15年,近年有延长的趋势),保护期长有利于保护私权,鼓励发明,但是侵害了公权,不利于新技术的推广,造福更多人。  授予发明专利需要经过审查(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不需要实质审查)。按照规定,专利审查的基本要点是新颖性和有效性(优越性)。但是由于专利局没有能力对专利产品进行实际的实验测试,所以对于有效性的审查是形同虚设的。最多也只是对明显违背科学原理的东西拒绝授予专利(例如永动机),但是实际上还是有不少改头换面的永动机被授予专利了。  我的一位专门研究专利的朋友曾经写过一篇论文,认为专利只要是新颖的,就为设计者增加了一种提供选择的方案,这本身就是一种有益的效果。如果根据“国际上艾滋病还无法完全根治”来拒绝授予治疗艾滋病的中药专利,显然是没有道理的,因为上述说法恰恰成了新颖性的证明。  所以专利审查的真正重点是新颖性,这就保证了不会有两个以上相同的或极为近似的发明被授予专利,将来官司打不清楚。  专利制度保障发明者独享发明利益,但并不保障发明者获得利益。发明到底好不好,灵不灵,只能靠市场检验(具体到药品要经过药监局的审查)。所以授予专利丝毫也不证明该产品是个好东西。  如果广大消费者明白了专利制度的本意,就应该对“专利产品”报以平常心,专利(即使是真正经过专利局审查批准授予的)只说明这是个新鲜玩意儿,并不意味着是个好东西。需要改正的是“这药既然国家都授权了,一定是好药”的错误认识,而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批标准。  通常厂家都明白这个道理,所以不是所有专利都卖得出去(实际上大多数都卖不出去)。但是厂家很会利用消费者对专利制度不明就里的现状,夸大专利的意义。这就需要广大消费者加深对专利制度的认识,从专利的真实意义上去理解专利。各位不要被“创新”二字吓住,须知把电子表做在打火机上,也是个堂而皇之的专利呢。(XYS2007022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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